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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投资者界定
非公司认可投资者
i. 投资者个人净资产价值超过2,00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且其中包含的投资者主要住宅的公平市场预估净值不得超过1,00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ii. 金融资产价值( 净数除去任何相关负债)超过1,00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iii. 连续十二(12)个月的收入不低于30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公司认可投资者
i. 资产净值超过10,00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净值认定依据包括:(a)经过审计的最近期资产负债表,或(b)若申请人无需定期提交审计后账目时,其资产负债表经由申请人证明,至负债表截止日期(自提交申请表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的内容真实、客观;
ii. 一人或多人持有企业完整股本,且其中每人均是符合《证券与期货法案》第4A条款定义的认可投资者。
请注意,成为认可投资者意味着首先,申请人将被视同具备理解和管理所选择投资金融产品风险的更多知识与能力。也就意味着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可以认为申请人对金融产品,包括集体投资计划,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且没有义务判定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理解这类产品的准确程度。此外,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可以认为申请人已在购买或使用任何金融工具或投资前,获取了专业建议。不仅如此,相比于散户投资人,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因申请人持有特定金融工具或参与特定投资行为,而面临的法律保护及求助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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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投资者界定
i. 以当事人或机构身份,买卖或持有资本市场产品的个人;
ii. 依据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规定,参与该类信托业务的受托方;或
iii. 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同类人员。
机构投资者界定
i. 新加坡政府;
ii. 依据《证券与期货法案》第341条规定制定的条例中,所规定的法定机构;
iii. 一国中央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与实益拥有的实体,其主要业务包括:
(A) 管理自有资金;
(B) 管理该国中央政府的资金(可能包括该国中央政府储备金,以及该国任何养老金或公积金);或
(C) 管理该国中央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和实益拥有的另一个实体的资金(可能包括该国中央政府的储备金,以及该国任何养老金或公积金);
iv. 任何实体 –
(A) 一国中央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和实益拥有;且
(B) 其资金由一国中央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和实益拥有的一个实体管理,且该实体的主要业务包括:
v. 新加坡境外司法管辖区内的央行;
vi. 除新加坡以外,其他国家的中央政府;
vii. 组建或创建于新加坡以外国家的(新加坡以外国家的中央政府的)机构;
viii. 依据《证券与期货法案》第341条规定制定的条例中,所规定的多边机构、国际组织或跨国机构;
ix. 依据《银行法案》(第19章)规定,获准设立的银行;
x. 依据《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法案》(第186章)第28条规定,经批准作为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
xi. 依据《金融公司法》(第108章)规定,获准设立的金融公司;
xii. 依据《保险法》(第142章)规定,获准设立于新加坡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公司或合作社;
xiii. 依据《信托公司法》(第336章)规定,获准设立的公司;
xiv. 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
xvi. 获批交易所;
xvii. 认可市场运营商;
xviii. 获批清算所;
xix. 认可清算所;
xx. 持证交易信息库;
xxi. 持证外国交易信息库;
xxii. 获批控股公司;
xxiii. 符合《证券与期货法案》第81SF条规定的储蓄所;
xxiv. 创建或组建于新加坡境外司法管辖区的实体或信托机构。该实体或信托机构按照该司法管辖区内,承担与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依据《证券与期货法案》、《银行法》(第19章)、《金融公司法》(第108章)、《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法案》(第186章)、《保险法》(第142章)和《信托公司法》(第336章),或《证券与期货法案》第341条的规定所制定的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法案所承担监管职能相同职能的公权机关的规定[MT1] ,在该司法管辖区内开展任何金融活动;
xxv. 在新加坡或他国设立的养老金基金或集体投资计划;
xxvi. 通过认可投资者或职业投资人执行债券交易的人员(非个人);
xxvii. 依据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规定,参与该类信托业务的受托方;或
xxviii. 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同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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